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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文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09680H.
负责人:韩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西滨河路北侧。
负责人:李秀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文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书记员:张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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