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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胡力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
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保民初字第3037号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路内蒙古地矿局宿舍2号楼2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胡力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4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霍丽芳
审判员:郭菡
审判员:刘娟

书记员: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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