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梓豪,男,2001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梓豪于2019年12月12日前支付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购房尾款人民币755,000元;
二、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前配合原告赵梓豪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原告赵梓豪名下,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手续中产生的税费等由原告赵梓豪、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依法各自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0元,减半收取计11,085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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