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志艳(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志艳,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亮、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许秀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许秀根的借款发生在许秀根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秀根死亡,李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许秀根的5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赵某某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许秀根的1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3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息5.6%(六个月以下贷款)的四倍22.4%,应当按年息22.4%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某借款15万元,并给付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利息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2月2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李某某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李某某负担,赵某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许秀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许秀根的借款发生在许秀根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秀根死亡,李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许秀根的5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赵某某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许秀根的1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3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息5.6%(六个月以下贷款)的四倍22.4%,应当按年息22.4%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某借款15万元,并给付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利息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2月2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李某某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李某某负担,赵某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赵某某。
审判长: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