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荣
李某某
谭某
刘爱国(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荣,无业。
被告李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大厦职工。
被告谭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爱国,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荣诉被告李某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荣、被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赵某荣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李某某与谭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赵某荣要求李某某、谭某偿还借款1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谭某辩称赵某荣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某荣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李某某、谭某负担。赵某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不予退还,由李某某、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赵某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赵某荣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李某某与谭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赵某荣要求李某某、谭某偿还借款1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谭某辩称赵某荣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某荣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李某某、谭某负担。赵某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不予退还,由李某某、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赵某荣。
审判长:孙芸茹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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