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双鸭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佳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金辉,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审判长 岳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龙

书记员: 李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