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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霞(赵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审被告:颜廷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桦川县邮政局职工,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王万林、原审被告颜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赵某某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免除后,又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的行为系对借款担保合同的重新确认,赵某某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于静哲
审判员 李曌

书记员: 梁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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