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王海龙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解维亮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维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海龙、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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