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树文诉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树文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
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王海彬

原告赵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来县汤池镇间房村。
代表人郭XX,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王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文与被告邹某某、被告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海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文以变更被告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树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文以变更被告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树文负担。

审判长:潘振生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刘立德

书记员:周佳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