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文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
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王海彬
原告赵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来县汤池镇间房村。
代表人郭XX,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王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文与被告邹某某、被告泰来县汤池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海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文以变更被告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树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文以变更被告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树文负担。
审判长:潘振生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刘立德
书记员:周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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