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赵某、叶某某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叶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叶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