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赵青坡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赵小丑
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赵青坡,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丑,农民。
第三人: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兵,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青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追加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苑涛、被告赵某某、被告赵青坡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北静、赵小丑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青坡所诉争的2.37亩承包地,原告主张调换土地的事实,二被告均认可,但是对调换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致,原告称是在二轮承包以后,二被告称是在二轮承包以前,经调查堤沃村村委会,该村委会称不清楚争议土地发包给谁耕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青坡均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二人均主张诉争土地包括在各自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中所登记的亩数,在证书及合同中均没有载明其承包地具体坐落位置、四至,不能确切证明诉争耕地的具体现状及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青坡所诉争的2.37亩承包地,原告主张调换土地的事实,二被告均认可,但是对调换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致,原告称是在二轮承包以后,二被告称是在二轮承包以前,经调查堤沃村村委会,该村委会称不清楚争议土地发包给谁耕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青坡均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二人均主张诉争土地包括在各自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中所登记的亩数,在证书及合同中均没有载明其承包地具体坐落位置、四至,不能确切证明诉争耕地的具体现状及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长:李恩
审判员:辛春梅
审判员:秦雪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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