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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