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崔友军,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 司红伟
书记员:刘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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