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赵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赵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赵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赵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淑红
书记员: 王梓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