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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赵某2等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赵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赵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赵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铁路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德、吕国江,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与被告黄某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赵义忱所有��屋一半归原告赵某3所有、一半归原告赵某1所有;2、判令被继承人赵义忱生前单位发放的各项费用145132元归原告赵某5所有;3、判定被继承人赵义忱生前个人收藏名酒其中茅台三瓶、五粮液八瓶(30年)归原告赵某1;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义忱与被告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未婚生子女。被继承人赵义忱原有四名婚生子女,被继承人赵义忱在生前于2015年10月17日立遗嘱一份,本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中一半份额归原告赵某3所有,单位给付的抚恤金自愿归孙子赵某5,生前其他财产归长子赵某1,该份遗嘱系被继承人赵义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11月3日,赵义忱因病去世,现被继承人赵义忱去世留有大量银行储蓄和存款,都在被告处,被继承人赵义忱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款应由本案原告赵某5、赵某1法定继承。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赵义忱生前经常居住地位于佳木斯市××区安庆小区,且原告要求继承的大额集资房屋位于佳木斯市××区安庆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杰

书记员: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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