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小良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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