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李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强
审判员:王迎迎
审判员:郭会娟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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