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
赵某乙
原告赵某甲,女,2013年5月10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赵某甲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乙(赵某甲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依法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被告赵某乙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抚养原告,被告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故原告请求原则上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明显偏高,应根据原告实际年龄和被告的经济状况适当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乙自判决生效后每月起支付赵某甲抚养费400元,至赵某甲18周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甲、赵某乙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依法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被告赵某乙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抚养原告,被告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故原告请求原则上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明显偏高,应根据原告实际年龄和被告的经济状况适当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乙自判决生效后每月起支付赵某甲抚养费400元,至赵某甲18周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甲、赵某乙各承担50元。
审判长:龙华
审判员:王薇
审判员:房忙忙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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