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甲审查复查决定书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宁波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甬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赵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4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赵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明知李某某、赵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在收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房租后,将其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郏家埭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开设赌场。经查,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2日,李某某等人在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提供场地的赌场里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7年11月2日,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郏家埭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复查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查考虑其系从犯,涉案行为相对较轻,且其本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因此原承办人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处理合法、合情、合理。

本院决定:对申诉人赵某甲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