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贾培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韩某甲
韩某乙
董会云
陆某乙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培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甲,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退休教师。
被告韩某乙,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董会云。
被告陆某乙。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陆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培培,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董会云、被告陆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陆某乙在韩某丙与赵某某结婚后虽参加了工作,但当时其尚不满15周岁,与韩某丙、赵某某在一起生活。在其年满18周岁以前,继父韩某丙应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故应认定陆某乙与韩某丙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且陆某乙对韩某丙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陆某乙对韩某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新华北里X楼X门X室和大韩庄村住房,一半应为赵某某的财产,另一半应为韩某丙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北里X楼X门X室房产和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韩庄村三间住房均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给付被告韩某甲、韩某乙、陆某乙房屋折价款各58750元。
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原告负担4328.2元,三被告各负担8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陆某乙在韩某丙与赵某某结婚后虽参加了工作,但当时其尚不满15周岁,与韩某丙、赵某某在一起生活。在其年满18周岁以前,继父韩某丙应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故应认定陆某乙与韩某丙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且陆某乙对韩某丙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陆某乙对韩某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新华北里X楼X门X室和大韩庄村住房,一半应为赵某某的财产,另一半应为韩某丙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北里X楼X门X室房产和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韩庄村三间住房均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给付被告韩某甲、韩某乙、陆某乙房屋折价款各58750元。
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原告负担4328.2元,三被告各负担865.6元。
审判长:王春雷
审判员:薛硕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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