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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乙、陈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某乙
陈某
李海林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乙、陈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叶、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质证中,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1无异议;对证2认为:东屋是原告结婚时二被告出资盖的,西屋盖的时候用的梁檩木石是家里的树,盖房还花了被告5000元,被告也出了人工。对证3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方不认识这些证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1988年10月27日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双方之间维持遗赠扶养关系二十多年,二被告已按协议协助原告改姓落户、娶妻成家,花费一定的费用,且双方之间关系尚可。被告也应当按协议承担二被告生养死葬的义务,现二被告年世已高,无劳动能力且多病,需要原告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双方矛盾才开始激化。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该协议,现原告以双方关系恶劣为由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并未提供双方关系不可调和的相关证据,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1988年10月27日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双方之间维持遗赠扶养关系二十多年,二被告已按协议协助原告改姓落户、娶妻成家,花费一定的费用,且双方之间关系尚可。被告也应当按协议承担二被告生养死葬的义务,现二被告年世已高,无劳动能力且多病,需要原告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双方矛盾才开始激化。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该协议,现原告以双方关系恶劣为由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并未提供双方关系不可调和的相关证据,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文海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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