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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乃明、魏长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系赵某乙之妻)。
被告赵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永松,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长云,被告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已故丈夫赵虎山夫妇共生有两子,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原告赵某某户口随次子赵某丙。2009年拆迁以前,原告一直与次子赵某丙共同居住。拆迁时,赵某丙一户四口人享受人口标准后的调换面积233.46㎡,被安置了两套住房,现赵某丙夫妇及女儿居住其中一套野徐镇某社区*号楼*室,另一套野徐镇某社区*号楼*室因赡养纠纷,房屋钥匙暂存野徐镇某社区居委会,另享受货币补偿若干。拆迁以后,赵某丙拒绝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现原告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法工作,每月仅靠其失地农民保障款和其丈夫抗美援朝的抚恤金共近1000元生活。原告曾露宿街头多时,现单独居住在居委会安排的简易住房里。
上述事实有泰拆房(2009)字第1-1-17、1-1-17-1医药高新区某工程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野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告赵某丙的常口信息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对老年人经济上进行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两被告系原告之子,均负有赡养原告之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仅要求两被告赵某乙、赵某丙安排房屋解决其居住问题,并未提出其他赡养要求,因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丙系一户,被告赵某丙拆迁安置的房屋中有原告赵某某一定的权益,且原告赵某某在拆迁前一直随被告赵某丙居住在野徐镇,被告赵某乙长期居住在上海,从有利老人居住的便利以及居住习惯考虑,结合老人居住意愿、拆迁安置的情况,原告由赵某丙安排居住为宜。但赵某乙须补贴房屋居住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200元。被告赵某丙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赵某乙房屋系基于赵某丙房屋基础之上,且赵某丙一户未因赵某某而多得补偿因此应由二被告共同提供居住的主张,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原告赵某某提供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某社区*号楼*室住房,解决原告的居住问题。
二、被告赵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赵某丙居住费用200元/月,用作原告赵某某居住补贴。居住费用支付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前一次性预付。2014年的居住费用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上述标准给付,由被告赵某乙支付计1400元,于2014年7月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赵某乙、赵某丙各负担20元(此款已由原告赵某某垫付,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代理审判员  朱小燕

书记员:卢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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