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赵某乙
赵某丙
赵某丁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助手,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拆迁现租房居住)。
被告赵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赵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赵某戊及刘某某未留有遗嘱,故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X楼XX号房产应由原告赵某某及被告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共同继承。因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被告赵某丁表示将该房产的继承份额给付原告赵某某,故该房产应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X楼XX号房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人民币1725元,被告赵某乙负担人民币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赵某戊及刘某某未留有遗嘱,故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X楼XX号房产应由原告赵某某及被告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共同继承。因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被告赵某丁表示将该房产的继承份额给付原告赵某某,故该房产应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X楼XX号房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人民币1725元,被告赵某乙负担人民币575元。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李永顺
审判员:杜林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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