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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诉赵某丙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甲
赵某乙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赵某丙
张新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甲。
原告赵某乙。
法定代理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支烨,被告赵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被告作为二原告之父,应尽到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与二原告的母亲曹某已就二原告的抚养达成协议,约定:“婚后女儿赵某甲,二女儿赵某乙都随女方。男方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壹千元整。”应视同每个女儿每月500元。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将二原告抚养到成年。二原告均未成年随母亲曹某生活,被告给付的抚养费由二原告的母亲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丙给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1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某丙每月底给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各500元,从2015年1月至原告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被告作为二原告之父,应尽到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与二原告的母亲曹某已就二原告的抚养达成协议,约定:“婚后女儿赵某甲,二女儿赵某乙都随女方。男方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壹千元整。”应视同每个女儿每月500元。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将二原告抚养到成年。二原告均未成年随母亲曹某生活,被告给付的抚养费由二原告的母亲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丙给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1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某丙每月底给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各500元,从2015年1月至原告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黄建强
审判员:平建同
审判员:付春霞

书记员:陈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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