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住。被告:邯郸市迪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道东堡乡西马堤村。法定代表人:何陶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室。主要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邯郸市迪某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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