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焦某甲
焦某乙
常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甲。
被告焦某乙。
被告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焦某甲、焦某乙、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海生
书记员:马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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