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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