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廉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620.00元,两项合计3,92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620.00元,两项合计3,92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照阳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陈少华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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