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临汾市古县**镇**村。2017年1月1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其妻子出车祸需要抢救、家中亲人死亡需要安葬、自己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66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46646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