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X2***的小型轿车行至山海关区老龙头路第二中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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