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鲁L9****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行驶至滨州路与北京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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