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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张明杰,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恩君 审 判 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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