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