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工农区工厂路金某组团物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某组团物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2.要求2008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按月息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20日,被告为建金某大厦在我处借款20,000.00元(贰万元),我一直在追此款,公司在2011年10月末,承诺卖金某大厦一、二层后还款,并重新签了还款协议,我们与刘琳同是一家借款公司,也抵押一样的楼层是金某大厦一、二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要求同等法律利益权利,要求向阳法院申请立案解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是通过鹤岗市瑞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放款,王某某1系该笔借款的经手人,该借款行为中涉及金某公司、怀河公司的手续均是瑞丰公司和其法人王某某1办理的,由王某某1提供给原告。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鹤公(直)立字[2016]0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26日,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王某某1取保候审。因此,该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春花

书记员:王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