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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状况:原、被告于199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女儿赵某甲,曾用名赵宇航,现随被告生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儿子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三、原告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赵某甲、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四、被告答辩意见:同意离婚;尊重女儿赵某甲的个人意见,女儿赵某甲由被告独立抚养;儿子赵某乙由原告独立抚养。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已年满十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被告提交了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的书面意见,故赵某甲应随被告生活。被告表示愿意独自抚养女儿赵某甲,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亦同意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故原、被告之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立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已年满十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被告提交了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的书面意见,故赵某甲应随被告生活。被告表示愿意独自抚养女儿赵某甲,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亦同意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故原、被告之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原、被告婚生女赵某甲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立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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