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穆某某劳动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穆某某给付欠工资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开始,原告赵某某到被告穆某某承包的安平县欧景城小区工地上工作,干至2014年年底工程结束,被告穆某某未能及时结清工资,经催要,被告穆某某于2015年3月4日打下欠工资6500元的欠条并按了手印,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但是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曾给被告穆某某打工,被告穆某某欠工资6500元,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穆某某于2015年3月4日打下欠原告赵某某工资6500元的欠条并按了手印,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被告穆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欠工资已付,且已超出其承诺的履行期限,对原告赵某某要求给付所欠工资6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欠原告赵某某工资6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宗
书记员: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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