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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邢台市矿业集团总医院护士。
原告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素芳、隋瑞玲(未到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冀中能源邢台煤矿维修区职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素芳、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9日和2012年10月12日向王某某两次借款共计42万元,后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出具了(2013)西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了被告马某某的具体还款数额和偿还日期以及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处罚约定,但是被告马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偿还王某某借款,被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机关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了(2013)西执字第4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妻子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原告赵某某不服该裁定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了(2014)西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赵某某的异议申请。赵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之诉。
另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日婚生孩子马子杰,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4日协议离婚。被告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债务关系产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戌企分局在侦查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时,因本案被告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决定从2013年4月2日起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事实有双方举证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两次向被告王某某借款共计42万元的事实被告马某某予以认可,该行为发生在马某某与原告赵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依法应当认定为马某某和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应当和马某某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赵某某主张其对借款情况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在处理婚姻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时双方解决的范围,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且被告王某某并不知情,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所诉马某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和开设赌场一事,被告王某某以及马某某均不认可,原告仅是主张并没有证据证实,七台河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取保候审决定在借款发生之后,也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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