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立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商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双义、代立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商斌,被告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继承人张庆余于197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系张庆余之子,被告张某丙系张庆余之女,被告张某丁系原告之子。1980年原告与张庆余在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长八十街6排11号、12号建造平正房6间,1990年建倒座6间。1998年4月4日,原告、张庆余夫妇共同立遗嘱一份,该份遗嘱详细阐述了子女应尽的义务及财产的分配。2004年4月20日被继承人张庆余再次自书遗嘱一份:张庆余、赵某某共建房产21间,三个院落,即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长八十街6排11号、12号及8排10号的房子所有权由赵某某所有,女儿除外,儿子若供养继母生活一切,将来可继承房产,否则由赵某某自行处理。目前尚无子女尽抚养义务,特立此遗嘱。2010年6月12日张庆余因病去世。2010年7月16日,原告起草供养协议,约定张庆余死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对原告的赡养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8排10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房权人系被告张某丁。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庆余在1998年4月4日,2004年4月20日所立两份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遗嘱均有效。因张庆余2004年4月20日所立系最后一份遗嘱,故应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处理被继承人的财产。该份遗嘱载明:张庆余、赵某某共建房产21间,三个院落,房子所有权由赵某某所有。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的6间平正房及倒座系赵某某、张庆余夫妻共同财产,张庆余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原告要求继承张庆余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长八十街6排11号、12号的平正房3间倒座3间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的3间平正房及3间倒座由原告赵某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