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峰
书记员: 马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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