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张某某、冯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玉柱
刘长远(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
李建伟
张福刚
冯晓红
辛继江(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高晓新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玉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刘长远,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1979年11月30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张福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冯晓红,女,1976年7月21日,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辛继江,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宾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借贷关系成立。三被告的主张对抗不了原告持有的三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第2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170万元,并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与上款同时缴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应返还原告18,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借贷关系成立。三被告的主张对抗不了原告持有的三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第2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170万元,并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与上款同时缴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应返还原告18,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学东

书记员:宿梦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