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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刘某甲
刘某乙
刘某丙
刘某丁

原告赵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刘某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新建东路南侧28号楼4单元407室。
被告刘某丙,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刘某丁,河北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连军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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