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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贵某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上海贵某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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