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黑龙江恒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民,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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