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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傅某1与傅某2、傅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傅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傅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某某、傅某1与被告傅某2、傅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两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傅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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