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被告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 孙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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