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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某诉赤城县东卯镇车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赵某称其一家四口系东卯镇车道沟村村民,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起诉人一家四口共承包耕地6.2亩、自留地0.8亩、猪饲料地0.4亩。后因外出打工,不在本村居住,1998年,国家实行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通知起诉人,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再次承包给同村其他村民,现起诉人年迈,没有生活来源,故诉至法院,要求赤城县东卯镇车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分配应承包的耕地6.2亩、自留地0.8亩、猪饲料地0.4亩。

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解决,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起诉人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强秀清

书记员: 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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