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系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浩波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范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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