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涵,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郑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某某、郑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赵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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