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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阎某、孙某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
被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全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

原告赵某与被告阎某、孙某甲、孙慧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卢万英、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全才、被告孙慧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阎某以欺骗手段向原告赵某借款,在阎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为被告阎某出具了谅解书,就刑事案件未涉及的款项,经双方协商,由被告阎某为原告赵某出具欠条,并由被告孙慧琴提供担保,故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内容,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阎某给付剩余欠款27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孙某甲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我院依职权调取的赵某于2015年7月1日书写的谅解书第三段“阎某现在单身一人,带有未满4周岁的小孩,父亲还有病在身,需要她本人来照顾,本人还想让她挣钱还给欠本人的剩余款”的内容和同日被告阎某给赵某出具的欠条,结合本案借款发生的起因和公安机关对孙某甲的询问笔录,应当认定该笔欠款属于被告阎某的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甲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孙慧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孙慧琴自愿为被告阎某的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被告孙慧琴在庭审中称曾听阎某说愿意卖掉做牛肉干的机器来偿还欠款,双方已达成协议,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但被告孙慧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孙慧琴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欠款270000元。
二、被告孙慧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孙某甲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后为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695元,由被告阎某和孙慧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冀0705民初827号

审判员  张艳芳

书记员:曹春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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