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祝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祝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波
审判员:赵坤敬
审判员:薛玉萍
书记员: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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