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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祝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祝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祝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波
审判员:赵坤敬
审判员:薛玉萍

书记员: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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